根据相关消息,近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提出将微短剧分为“重点、普通、其他”三类,采取分类分层审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且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主要内容
《工作提示》中对网络微短剧的审核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播出、引流、推送的网络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必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对通知发布前未经备案上线播出的微短剧,2024年5月31日前,各平台要将剧目相关信息,报所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对微短剧制作方来说,到《工作提示》规定的截止日期仅剩下不到2个月,留给大家的时间真的不多了!
《工作提示》根据投资额大小、题材类型等将微短剧划分为“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并且对不同类型微短剧的审核流程、报送审核平台等作出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其中,重点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审核管理、普通微短剧由省局负责备案审核,其他微短剧由网络视听平台负责内容管理和版权核定。具体分类及审核要求如下:
1.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的微短剧
按原途径申报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核,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
2.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的微短剧
制作经营机构在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上申报,由省局进行规划备案审核和成片审查。
3.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的微短剧
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并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在微短剧推进实施分类分层审核的制度下,变化最大的是对“普通微短剧”的审核备案。目前普通微短剧的备案系统——“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也已经上线内测,而且根据有关信息,江苏和海南已经开始内测普通微短剧备案系统,当地主管部门已经开始向属地制作公司发布相关信息,要求做好测试工作。
“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登录界面
“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可查询微短剧备案情况
对于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微短剧来说,制作机构需要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内尽早按照要求完成审核备案工作,避免造成微短剧的下架。正在立项和拍摄过程中的微短剧制作方也需要结合新规定,重新调整剧本和内容,合理规划预算和投资,确保微短剧的投资额度符合预期的备案类别。另外,制作方可能面临更高的制作和播出成本,因为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来满足新的备案要求和审核流程。当然,《工作提示》也考虑到可能有部分制作机构会采取降低申报成本等方式来躲避审查,特别突出强调了“不要通过拉高或降低投资额的方式躲避审查,以免为后续成片审查制造困难”,但具体细节有待官方部门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梢栽ぜ氖牵鹿娑ǖ某鎏ń跎偈谐∩系牡椭柿磕谌?,推动微短剧内容向更高质量、更规范的精品化方向发展,有助于推动微短剧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以下为《某省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全文:
《某省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
我省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播出机构:
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通知,根据微短剧行业发展实际,为落实微短剧“分类分层审核”制度,提升行政效能,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仍按原途径申报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核(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
“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在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上申报,由省局进行规划备案审核和完成片审查(该系统网址为:http://117.134.1.55:9034/)。该备案系统中,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账号与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一致,初始密码为123456。请各制作机构核对账号信息并试用。试用期间账号错误和系统使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由省局统一向广电总局回馈。
“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对重大题材和特殊题材按有关协审工作机制落实审核要求。微短剧的制作方、投流方、推广平台、播出平台等均须对其制作和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审核把关。
所有播出、引流、推送的网络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必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
“重点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许可证号,格式为:(X)网微剧审字(年份)第***号;
“普通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登记备案号,格式为:(X)网微剧备字(年份)第***号;
“其他微短剧”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节目备案号,格式为:(播出平台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号)。
对多个平台播出的“其他微短剧”,各平台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相应备案号,不得使用其他平台的备案号。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
对本通知发布前未经备案上线播出的微短剧,2024年5月31日前,各平台要将剧目相关信息,报所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备注:请各制作机构按照实际总投资额自行选择规划立项申报方式,不要通过拉高或降低投资额的方式躲避审查,以免为后续成片审查制造困难。